番外——立育婴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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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告示为清代石城县令聂亦峰所作《立育婴社示》,被收录在《聂亦峰先生为宰公牍》中。

聂亦峰,字尔康,衡永郴桂道衡州府衡山县(今衡阳市衡山县)人,晚清著名地方官。咸丰二年(1852)中进士。《聂亦峰先生为宰公牍》是聂亦峰在广东任官期间所写的告示、报告、判案批语和判词,既体现了作者为宰理念,又体现了当时地方历史和社会文化。

本文有少量改编。聂义峰与聂亦峰撞名纯属巧合。

一元即一澳元,一百分,约一两银子。

立育婴社示:

为示谕饬先立育婴社事,照得育婴之法自应置产建堂方足以垂久远,但所费甚巨,一时捐办为难,往往徒议不行,迄无实效。若必待建堂收养,则目前就溺之婴,即不能救。本署即行效仿澳洲之法,量为变通,较为易办。其法以三元为一会,乳哺一婴,或熟人公捐一会,或一人独捐数会,集得数会,即育数婴。会多则源源收养,会少则不妨暂停,不必拘定成数,总期随捐随办,随办随增。

如境内有溺女者,先行出示严禁。一面倡捐立社,标红收养。如有不愿育女者,其女初生之后,准邀邻佑保结送社查验,将其姓氏村组编号注册,其头顶旋纹手指箕斗,一并详注备查。注册后即给钱二十六分,仍合抱回自行乳哺,或自行雇人代哺,亦可。以后每月抱婴入社,照册验明,每月给钱二十六分。至第五个月,每月给钱十四分。一年为满,共两元九角八分。其女或自留抚育,或与人抱养,悉听其便。如有愿送到社者,即另雇人哺乳以全其生,后为筹资建堂,安为收养,合计数年之内,全活甚多。

除由本署府先倡捐数社,并将一切章程谕饬局绅劝捐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谕所属军民人等知悉。汝等即便广为劝导,量力捐资,先行开办,仍当修复旧堂,以成善举,是为至要。

切速。

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