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740899 关于元老家属经商

北朝旧贴 | 项天鹰 | 共 2450 字 | 2018-04-04 | | 编辑本页

项天鹰 于 2018-3-3 07:07:40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项天鹰 于 2018-3-3 07:09 编辑

第三次全体大会上提到元老一律不得经商,元老家属允许经商但是不允许和归化民合股,那几个元老家属合股经商可不可以?看字面意思似乎是不允许,但是这个不允许是仅仅不允许两个不同元老家族的成员联合起来经商,还是连同一家族内的成员合股经商都不允许?按照“独资企业”的要求,是不是同一个元老的大儿子和二儿子的产业也必须分开,不能有任何合股?

原文如下:

除执行相关任务,获得元老院授权,否则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属不得以参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归化民和土著的开办的企业;元老和元老家属不得与归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贷关系。元老个人不得开设私有企业,允许元老家属开设独资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股经营。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3-3 10:03:14 发表了:

不懂,帮顶


胖胖蛇 于 2018-3-3 10:49:07 发表了:

为啥不能经商啊


奇怪的抓手 于 2018-3-3 11:07:36 发表了:

元老近亲属直接经商结果是。

凡是赚钱的,稍微做大,必然会有元老亲属参与进来。也可能是半强迫入股也可能是企业找靠山。

有元老亲属参与的企业,必然盆满钵满。凡是敢和它竞争的民企都得死。

现实里各国权贵是通过白手套来做的,毕竟还是要点普世的脸面。

元老院的话,直接合法化。其实也无不妥。因为在那个时代国王都经商。


繁华烬燃 于 2018-3-3 11:22:35 发表了:

这个政策是防止出现隶属于“元老”个人的势力和利益团体,防止有野心的人独掌大权称皇称帝,

之前的政策都是这个态度,而且元老院对这个事是零容忍的(具体正文里肯定有违背的地方,这点不争论了)

元老院对归化民(特别是元老院体制内的政、商、军、工、农)的组织也是严防死守的,政保局对同乡会,宗族这些更是主动瓦解和消灭的。

比如《社团法》,就是仅对元老有效,只有元老之间允许组建兴趣小组;澳宋治下不施行此法律,臣民没有结社、游行的权利……

澳宋民间目前允许的只有商业组织(需要缴税和登记),宗教组织(接受元老院管理,作为工具),其他皆非法……

元老家属合资是可以的,但是要限制范围……这个不好界定,情况太多……

总结,防止元老有属于自己的可随意调动的资金和其他资源相对于外面威胁,元老更怕内部敌人


繁华烬燃 于 2018-3-3 11:27:52 发表了:

奇怪的抓手 发表于 2018-3-3 11:07

元老近亲属直接经商结果是。

凡是赚钱的,稍微做大,必然会有元老亲属参与进来。也可能是半强迫入股也可能 …

其实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广义的)资源不足!

元老经商、或者元老亲属经商势必挤占资源,这对于扩大基本盘过程中的澳宋是不能接受的。

为了利润可是什么事都能干出来的……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3-3 17:37:34 发表了:

奇怪的抓手 发表于 2018-3-3 11:07元老近亲属直接经商结果是。

凡是赚钱的,稍微做大,必然会有元老亲属参与进来。也可能是半强迫入股也可能 …

没看明白。你同意元老经商?还是同意家属经商,不同意元老经商?


长风浩荡 于 2018-3-3 18:13:37 发表了:

多找些白手套不就行了,多大的事!


cqduoluo 于 2018-3-3 20:33:14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cqduoluo 于 2018-3-3 20:35 编辑

政策就是一刀切,主要目的还不是防止野心家么,我觉得还是应该搞行业准入,元老院垄断一些关键行业就行了。

再说元老院家属不能经商这个条款确实不好执行,家属不行,家属亲戚呢?如果也不行,那元老找个情人行不行?或者情人的亲戚,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完全禁止,还是应该完善行业准入机制。


Scat 于 2018-3-3 20:45:44 发表了:

这就是鼓励多娶小老婆嘛,比如祁元老推了女海盗就可以开一个航运公司,然后让女海盗把他她姐再弄个双飞什么的,又可以再开个医院,或者起码开个药代,以后祁元老每规划一个城市就可以给自己家留个码头货场,再留几个医院火葬场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3-3 21:31:09 发表了:

Scat 发表于 2018-3-3 20:45这就是鼓励多娶小老婆嘛,比如祁元老推了女海盗就可以开一个航运公司,然后让女海盗把他她姐再弄个双飞什么 …

你这是给祈元老来了一个无法拒绝的条件?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3-3 21:32:13 发表了:

cqduoluo 发表于 2018-3-3 20:33政策就是一刀切,主要目的还不是防止野心家么,我觉得还是应该搞行业准入,元老院垄断一些关键行业就行了。 …

那政策到底是什么?家属是否可以经商?


Scat 于 2018-3-3 21:35:17 发表了:

没事乱溜达 发表于 2018-3-3 21:31

你这是给祈元老来了一个无法拒绝的条件?

那段大家都喜闻乐见嘛,司凯德的女仆完全没存在感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3-3 22:02:06 发表了:

Scat 发表于 2018-3-3 21:35那段大家都喜闻乐见嘛,司凯德的女仆完全没存在感

他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看上李思雅……


项天鹰 于 2018-4-2 22:43:40 发表了: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和元老“事实同居”的人算不算元老亲属,如果说在办公厅备案了的事实同居也算元老亲属受到限制,元老私下找情人也是禁不了的,元老完全可以生一堆私生子,然后私生子开一堆企业,现在好像还没有法律能制止这种做法。就算不用下半身扩张,单纯找几个亲信的归化民当代理人,也没什么办法限制。


繁华烬燃 于 2018-4-2 23:04:16 发表了:

@没事乱溜达 你知道《与土著人的关系处理》这个吗?出自 第三卷 新社会 第一百一十五节 第一次有关中医的争论

这个以前有没有讨论过?有没有涉及到楼主问题的内容?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4-2 23:13:46 发表了:

繁华烬燃 发表于 2018-4-2 23:04@没事乱溜达 你知道《与土著人的关系处理》这个吗?出自 第三卷 新社会 第一百一十五节 第一次有关中医的争 …

我没印象了。我也新人,你问问司部 罗铎


没事乱溜达 于 2018-4-2 23:17:24 发表了:

繁华烬燃 发表于 2018-4-2 23:04@没事乱溜达 你知道《与土著人的关系处理》这个吗?出自 第三卷 新社会 第一百一十五节 第一次有关中医的争 …

楼主这问题,我也迷糊呢。大家都说不可避免出现白手套。直接用现代的西方规则如何?


繁华烬燃 于 2018-4-2 23:24:05 发表了:

我认为楼主的问题在不同阶段应该不同处理,我还是那个看法,现在各种资源不足,元老经商直接参与或干涉经商,怕影响现有本就不足的资源,而且会与澳宋争利,还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病,垄断病;

所以在资源不足,计划经济的时候,一竿子打死都不行,元老本人,各种家属都别参与。愿意在商业方面发展的,那就为国有企业效力。等资源相对充裕了,比如吃下两广了,在有条件的放开。


汪鲸鱼 于 2018-4-4 09:20:51 发表了:

我觉得元老院不就是个大企业额,元老可以搞企业啊,但是元老的那部分股份其实应该归集体所有吧,这应该属于宪法性质的,不然怎么体现元老平等?有资源有条件的成为了富翁,财团大佬,酱油还是和元时空一样的屌丝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