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671341 金庸诉江南案与《临高》及同人作品的关系?

北朝旧贴 | corsola | 共 1344 字 | 2016-10-25 | | 编辑本页

corsola 于 2016-10-25 10:47:06 发表了:

http://www.gd.xinhuanet.com/2016-10/11/c_1119694877.htm

《临高》这么多同人大量参与创作,情况很复杂,现在没什么经济利益,大家都是凭着热情参与,以后万一《临高》挣钱了,这些事多半就成了一笔烂账……

包括《临高》和其他网文相互参考情节的情况也不少


xuelindiao 于 2016-10-25 11:19:14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xuelindiao 于 2016-10-25 11:23 编辑

这个我在知乎提过类似的问题:网络小说衍生的同人版权有哪些?

有位法律上的人士解答过。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822501/answer/96540358

作者:杜小雷

你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对同人作品的抄袭,侵犯同人作者和原小说作者的哪些权利?以及在构成抄袭时,发布网站的责任。

首先,应当确定“是否构成抄袭”。这里重点是著作权法的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只有使用了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抄袭,而对思想的“抄袭”则是合法的借鉴。**举个例子,小说的主题、基本故事情节等等都属于思想的范畴,出现雷同并非侵权;而比较具体的情节安排、故事推进则属于受保护的表达。没错,这个区分仍然是相对模糊的,它涉及“究竟抽象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思想”的难题。

这里我们只能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推断:**如果小说只是在原小说情节的基础上借用了人物角色、人物关系等(比如续写),则很难被认定为侵权,因为这些要素的独创性不高,很可能被认定为仅仅是借用了作者的思想(大部分同人作品都是这样);**如果小说几乎照搬了原著具体的故事情节,或者相对于原著而言,改编作者的独创性贡献很低,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如果构成上述第二种情况,那么抄袭同人小说的这种行为:

第一,侵犯了同人小说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和极端情况下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如果被侵权的同人小说本身是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注意:单纯借鉴原著小说人物关系和基本情节的不属于演绎,此时原著小说的权利没有被侵害),那么这种行为则同时也侵犯了原著小说作者的上述权利。

在论坛等网站,如果侵权作品是网站上传,则网站属于共同侵权无误;如果是网站用户上传,则存在网站免责的可能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在网站并非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权利人向网站发出权利通知,网站立即删除用户上传的相关作品(不需要网站审查,必须立即删除),就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权利人从没有发出通知,网站自然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站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例如网站在其首页公开推荐作品、网站人工编辑修改了作品等等),则网站不再有免责的可能性。


cc5233 于 2016-10-25 13:09:14 发表了:

临高?临高本质上不是同人作者授权吹牛的么。


聪明伶俐琪露诺 于 2016-10-25 18:51:57 发表了:

我大临高先挣到钱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