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568629 元老身份确认和继承条例草案

北朝旧贴 | 黑岛人 | 共 8346 字 | 2014-11-10 | | 编辑本页

黑岛人 于 2014-11-6 17:24:37 发表了:

女仆问题再次成为临高帝国的重要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女仆和元老的关系,尤其是她们还涉及到未来二代元老的选择问题。所以元老的继承方式已经不能拖下去,拖下去更纠结,不如趁着女仆二次改革一起解决掉。

草拟了一个方案抛砖引玉,这个方案对元老们如何确认自己的继承人或选择方式尽可能不做干涉,只是确认如何申报和批准继承人的程序,并申明在意外情况下如何安排元老席位的继承。

元老身份确认和继承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元老,系指拥有帝国元老院终身席位者。本条例之规定是元老席位确认、转移、继承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除元老院创始元老之外,担任元老者需是出生时即为元老院公民,精神正常,并年满三十周岁,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性别、族裔或其他理由限制。元老身份经正式确认后,除自行提出转移,或由元老院全体大会全部在任元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强制剥夺转移外,即终身占有元老席位。代理元老需为元老院公民,精神正常,并年满三十周岁,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性别、族裔或其他理由限制。

第三条:

元老院常务委员会为元老席位转移、继承事务的证明人和监督人,有权利同时有义务派遣专门人员记录和监督所有元老席位转移和继承事务。并向元老院全体大会正式呈报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申请。

第四条:

元老院全体大会是唯一有权最终确认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之机构,通过元老身份确认决议需得到全体大会简单多数的批准。如果全体大会需长期闭会,经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分别同意,受提名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第一监护人可担任临时代理元老。

第五条:

(一)元老席位的转移或继承,占有该席位的原元老拥有不限次数的优先提名权,如果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之例外,元老院常委会应当根据原元老的提名,向元老院全体大会呈报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申请。

(二)元老可依据自己的意愿在任意时间行使自己元老席位的转移或继承提名权,但必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元老院常委会报告。该报告文件应至少有正副本各一份,在提交时当场检验正副本内容相符后,正本交元老院常委会,副本由原老元或被提名元老人选保存。

(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可由元老自己保存、或交由信任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保存,但应该将保存地点和保存人在元老院常委会专门机构内留档,可采用保密留档方式。在元老发生意外去世或失去自主意识后,元老院常委会、文件保存机构或保存人应立即启动程序,强制开启并确认文件内容,保证元老的意愿得以充分执行。

(四)如元老发生意外去世或失去自主意识之前,未保留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但留有关于元老席位继承人选或方式的合法遗嘱,元老院常委会应依据元老遗嘱意愿,代为制作提名文件。如同时留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和遗嘱,除非遗嘱日期在后且明确声明废除以前所有提名文件,否则元老席位转移事项应以提名文件内容为准。

(五)如元老发生意外去世或失去自主意识之前,未保留有本条(二)款所指之提名文件,也未留有遗嘱,或在遗嘱中对元老席位转移有明确安排,则应根据元老院制订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依次安排继承元老席位的受提名人。

第六条:

(一)如元老本人在世,每次只能提名一人为自己元老席位的受转移人,如同一被提名人三次未被元老院全体大会批准,则该元老必须更换提名人选,否则元老院常委会应搁置其提名报告。

(二)元老在为预防意外而保留的提名文件或遗嘱内,可以依据本人意愿指定元老席位继承人的提名次序,但指定的候选人不得超过五人,之后按元老院制订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依次提名,但候选人不得重复,每名候选人有连续两次被提名的权利。

(三)任一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的一次提名程序,无论有几名候选人,都应在一次元老院全体大会上一次性完成。

(四)如果出现元老没有指定候选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元老院全体大会否决了所有候选人,该元老席位将被暂时空悬。由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联合选派专门委员会寻找合适候选人,重新向元老院全体大会推荐,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任一元老席位只有在连续空悬六十年后才可正式撤除。

第七条:

(一)如原元老提名接受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之人选年满二十五周岁不满三十周岁,经元老院全体大会确认同意后,其应担任见习元老,见习元老年满三十周年后自动转为正式元老,无需再经任何机构或个人审核。

(二)见习元老可出席元老院会议,也可被选入各下级委员会,有权在会内发言,享受其他的元老权利和待遇,唯没有全体会议和各下级委员会的投票权和提案权。见习元老不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八条:

(一)如原元老提名接受元老席位转移或继承之人选未满二十五周岁,经元老院全体大会确认同意后,其应担任候补元老。候补元老年满二十五周年后自动转为见习元老,无需再经任何机构或个人审核。

(二)候补元老年满二十周岁,可出席旁听元老院会议,受到邀请也可出席旁听各下级委员会会议,但没有发言权、投票权和提案权。候补元老拥有元老的人身保护权利,其他待遇由元老院另行制订规定。候补元老不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九条:

候补元老未成年时,其第一监护人经元老院常委会审查背景符合要求后,可担任代理元老,代理元老除不能担任元老院常委会、执委会和其它元老院认为敏感的职务外,享有元老的一切利权和待遇。候补元老成年后可重新指定自己的代理元老。代理元老的任职期限至候补元老年满二十五周岁,转任见习元老为止。代理元老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十条

(一)除被强制剥夺席位者外,原元老在转移元老席位后,即自动转任名誉元老,名誉元老任职终身。

(二)名誉元老可出席旁听元老院会议,受到邀请也可出席旁听各下级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提案权,除非受到邀请也不应发言。名誉元老享受其他的元老权利和待遇,不计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人数。

第十一条:

只有出现本条明列之情况,才可由元老院常务委员会,或执委会,又或全体在任元老百分之五以上正式联名,发起强制剥夺转移元老席位的提案,该类提案必须经元老院全体大会以全部在任元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方得通过。

(一)亲自或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其他元老或元老的直系近亲,并已经过审理后确认,应当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公开严重违反元老院基本法律制度,相关消息已泄露扩期,造成极恶劣影响的;在差遣任职岗位上严重失职,造成元老院重大损失,并极严重有损元老院威望的。

(三)精神严重失常或衰弱至已经明显无法自理生活,并经元老院常务委员会和执委会各自指派两名有权威之医生检查,全都赞同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十二条:

犯有本条所列情况者,不得被提名为元老候选人,如果提名,亦视为无效。

(一)亲自或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其他元老或元老的直系近亲,并已经过去审理后确认,应当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公开严重违反元老院基本法律制度,相关消息已泄露扩期,造成极恶劣影响的;在差遣任职岗位上严重失职,造成元老院重大损失,并极严重有损元老院威望的。

(三)精神严重失常或衰弱至已经明显无法自理生活,并经元老院常务委员会指派的两名有权威之医生检查,全都赞同其不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正权利在元老院全体大会,只有元老院常委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或由超过五分之一的在任元老连署,才能提出对本条例的修正案。只有以元老院全体在任元老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修正提案才得通过。


CVN22 于 2014-11-6 19:21:59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CVN22 于 2014-11-6 19:23 编辑

对于第一代元老而言,剥夺元老席位跟生命不受法律保护是一个含义吧。

元老要是对这条法律不满,不需要什么多数,只要凑几十个人堵执委会门口就行了。


OS0 于 2014-11-6 19:46:56 发表了:

话说那两倒霉的家伙是穿越众还是元老?


黑岛人 于 2014-11-6 19:48:14 发表了:

CVN22 发表于 2014-11-6 19:21

对于第一代元老而言,剥夺元老席位跟生命不受法律保护是一个含义吧。

元老要是对这条法律不满,不需要什 …

这条例主要是给二代元老们准备的


旋岚 于 2014-11-6 21:49:37 发表了:

元老院能否掉元老提名的继承人,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啊?


沉默的广告机 于 2014-11-7 00:14:42 发表了:

深得国民党的精髓啊

如果全体大会需长期闭会,经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分别同意。

1,执委会宣布革命戡戡乱,戒严

2,全体大会停止

3,不批准反对派的职位继承

4,一段时间后,大会重开,随意操纵

行政机关监督最高权利与立法机关,神逻辑


CVN22 于 2014-11-7 08:12:00 发表了:

沉默的广告机 发表于 2014-11-7 00:14

深得国民党的精髓啊

如果全体大会需长期闭会,经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分别同意。

对一代元老来说这些都是JOKE而已。。元老院就是一个整合协调元老利益的组织,而不是管理机构。你不能指望元老后代会放弃父辈的权力。


黑岛人 于 2014-11-7 09:15:04 发表了:

旋岚 发表于 2014-11-6 21:49

元老院能否掉元老提名的继承人,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啊?

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实在太奇葩,而且奇葩名声已经被人所公知的二代哥因为太得宠,被老头子强行塞进元老院。

直说这条就是保持新晋元老素质底限用的,除非候选人太奇葩,否则不用担心。大家都有子孙要继承,给别人下拌子自己一样跑不了。这种程序式投票,还给了三次提名机会,再通不过肯定是连元老院里都引发众怒的。

弄这个设计主要是考虑,它比弄个纹章院审查候选元老资格,实际门槛要低得多,而且挑选继承人的权力完全保留在元老或元老家族手中。

如果把选择和否则权交线纹章院这种专门的技术官僚机构,时间长了,肯定是花样百出,大将军办正事要给小吏行贿的先例,就等着在元老继承上重现吧。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09:17:43 发表了:

对二代及以后元老席位获得资格的限定太宽松了。

应该加上学历、财产和婚姻状况方面的要求,毕竟元老院体现的不仅是贵族共和,也有精英治国的意思。

另外,还应该有在元老院领地居住年限的限制,防止有野心勃勃的外藩通过献土啊,投寄为某元老的螟蛉义子啊这些奇葩途径来直接获得继承资格。


黑岛人 于 2014-11-7 09:26:42 发表了:

沉默的广告机 发表于 2014-11-7 00:14

深得国民党的精髓啊

如果全体大会需长期闭会,经元老院常委会和执委会分别同意。

如果执委会都能长期关闭元老院全体大会,那全体大会还有对执委会的制约能力?

或者说执委会还用得着塞进去一大堆临时代理元老,才能操纵全体大会?

请注意,元老职务是终身制的,继承不说,肯定是原元老挂了之后的事,转移席位和名誉元老的设计也很明白,其实就是给老元老准备的,在生前就把席位传给自己继承人的道路。

也就是说元老院的正常更替是以世代为时间期的,要通过等待足够元老自然挂掉或退休以取得多数,那得关闭全体大会至少几十年,有这等控制能力,还需要采取这种缓慢到爆的手段?

如果说谋杀大批元老,再在补差上动手段就更不用说了,完全是本末倒置了。


黑岛人 于 2014-11-7 09:38:30 发表了:

拔剑四顾心 发表于 2014-11-7 09:17

对二代及以后元老席位获得资格的限定太宽松了。

应该加上学历、财产和婚姻状况方面的要求,毕竟元老院体 …

这个不成,贵族共和的精要就是贵族的内部继承他人无权干涉,否则非内战不可。象临高位面这种没有君主,又没有古罗马公民大会式“下院”体制,就更是真正彻底的贵族共和国了,干涉太多连理论基础都很少。

而阻止不怀好意的干涉他族内部继承最好的办法就是少给他们理由。无论是学历、财产、婚姻或是其它要求,都不合适妨碍元老继位。著名的笑话,需要二百美元财产才能选议员,某人原来有一头驴子加上正好超过二百美元于是参选当选了,但就职前驴子突然死了,那他还能不能当议员?或者说到底是他还是驴子有权当议员?

再说白些,假如元老就一个孩子,人倒还好,就是学习成绩不好,还有基佬或蕾丝边倾向,原元老不善经营钱也不多,那他的元老席位就不能传下去了?这样元老院会发疯的好咩。那才会为了确保自己后裔达到“精英”标准,不择手段的拼命敛财、行贿等等,把下限搞到毫无下限。

至于外藩之类,请注意第二条就规定了“除元老院创始元老之外,担任元老者需是出生时即为元老院公民”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09:53:54 发表了:

黑岛人 发表于 2014-11-7 09:38

这个不成,贵族共和的精要就是贵族的内部继承他人无权干涉,否则非内战不可。象临高位面这种没有君主,又 …

如果元老的后代连财产学历方面的门槛都达不到,那么把拥有政治权力的元老席位交到这个人的手里,对元老院,对整个澳宋,包括对他本人和他的家族,究竟是好还是坏?

至于婚姻状况的要求,不是强迫蕾丝边和玻璃去死,只是表达这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必须被尊重。如果社会进化到可以接纳同性恋、单身汉(含女)这种少数人群可以和其他人一样跻身政治权力圈的顶层,那么那个时代的元老院一定会有所表达和体现的。

进步,从来只能争取,不能恩赐。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09:56:02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09:59 编辑

元老院席位的继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可能是与血统挂钩的,但不能把这种联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更不能唯一化,因为社会需要正常的上下阶层之间的流动秩序。

如果把没有元老血统的社会精英排除在顶级政治权力圈之外,一点晋身机会都不给,那绝对是灾难性的后果。满清皇族内阁就是最好的例子,尽管他们还没有做到非爱新觉罗家的不得入阁。

考虑到临高位面依然是人族的世界而不是血族,我觉得500元老在学识能力上的优势随着一代一代传下去,只会削弱,不会加强。


黑岛人 于 2014-11-7 10:31:48 发表了:

拔剑四顾心 发表于 2014-11-7 09:53

如果元老的后代连财产学历方面的门槛都达不到,那么把拥有政治权力的元老席位交到这个人的手里,对元老院 …

如果元老的后代连财产学历方面的门槛都达不到,那么把拥有政治权力的元老席位交到这个人的手里,对元老院,对整个澳宋,包括对他本人和他的家族,究竟是好还是坏?

——如果政治权力明确的与财产学历等硬性物质条件挂钩,从历史经验看只会强化寡头统治,否则历史上近数百年社会围绕政治权利的斗争,就不会把废除财产认定作为一条主线了。学历也是一样,甚至更坏,中国历史上过于强调学历(通过考试选举制),发展到明代极端,非进士、非翰林不能高官、不能入阁,结果成了行政上最无能的王朝。所以设计这种限制绝对是弊大于利,甚至只有弊没有利。

换句话说,一定要在元老院门槛设计上,明确元老家族一旦衰弱就可能会被彻底踢出局,除了极少数在最高层或是对自己后裔超级有信心的元老,大多数人真会觉得很开心很放心?

至于婚姻状况的要求,不是强迫蕾丝边和玻璃去死,只是表达这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必须被尊重。如果社会进化到可以接纳同性恋、单身汉(含女)这种少数人群可以和其他人一样跻身政治权力圈的顶层,那么那个时代的元老院一定会有所表达和体现的。

——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反对同性恋,只是要求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但有特殊原因单身,自从佛道兴起并称三教后,一般也都能理解。把这种个人生活倾向塞进元老任职门槛很不合适,开了这种先例,限制肯定会越来越多。

下一步是不是应该把少数女元老剔出去?然后是非华裔元老?非汉族元老?元老和外族通婚混血的后裔?老婆太多的?老婆太少的?孩子太多的?没有孩子的?发展下去,不掀桌内战才怪。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10:40:54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10:44 编辑

黑岛人 发表于 2014-11-7 10:31

如果元老的后代连财产学历方面的门槛都达不到,那么把拥有政治权力的元老席位交到这个人的手里,对元老院 …

废除财产限制,在历史上看,算是一种进步。打破学历限制,实际上在教育普及化以后不再是个问题。

可是,在此之前,打破权力的世袭,是更加艰苦而具有决定意义的真正进步。

你或可将文官权力不受节制的明末视为最无效的王朝,那么你去看看科举制度崛起之前的门阀时代(这个相对春秋先秦已经算有点进步了),比如两晋,那是更加不堪入目。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不是说说而已。


黑岛人 于 2014-11-7 10:42:59 发表了:

拔剑四顾心 发表于 2014-11-7 09:56

元老院席位的继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可能是与血统挂钩的,但不能把这种联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更不能唯一 …

所以元老条例里并没有明确元老席位的来源只能是血缘继承啊

可以通过通婚吸收归化民精英,下一代娶媳应该就是不重色而重能力和门庭背景了。而且临高元老们有一点极大的优势,就是大多对儿女态度应该是平等的,儿子实在不行,就让女儿、外孙继位,让大能的女婿辅佐也行。

如果确实有大能的归化民立下伟功,条例同样没有禁止元老院特令将其接纳为新元老,成为新的统治家族之一,但并没有必要将这条明确,不然长期不接纳新元老反而会招来不满。

这是根据欧洲的经验,晋升贵族的口子可以留着,但必须严格控制,绝对不能成为必须按时履行的义务。历史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很好。不但确保了欧洲贵族地位长期对中下层的绝对吸引力(精英们只想自己也成为古老贵族中的一员,而不是彻底推翻统治王朝),而且让贵族们始终保持着自我认同,再怎么内斗,对下时就团结一致,维持了长达千年的绝对统治。


Brain1127 于 2014-11-7 10:57:05 发表了:

元老院最终是进化成满清的皇族内阁?还是进化成现在的米帝参议院?还是进化成约翰牛的上院?

这个问题先搞清楚?

黑岛人童鞋,要知道最初的设定是元老院自兰度以后不会增加新的元老了。

所有500家族都是旧时空来的。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1-7 11:02:47 发表了:

Brain1127 发表于 2014-11-7 10:57

元老院最终是进化成满清的皇族内阁?还是进化成现在的米帝参议院?还是进化成约翰牛的上院?

这个问题先搞 …

我以为,皇族内阁是最渣的方向,上院好一点。

其实,500元老还是乘自己还有权力和能力的机会,借澳宋持续扩张的势头,做好铺垫,转型成帝国背后的500家族吧,元老院这种地方,可以考虑几代以后逐步实现间接控制了,为元老席位的脱钩做准备。

对,我就是赞成向米帝的参议会方向转化,只要保证参议员是自己的人就行了,何必一定要是自己?


黑岛人 于 2014-11-7 14:54:41 发表了:

Brain1127 发表于 2014-11-7 10:57

元老院最终是进化成满清的皇族内阁?还是进化成现在的米帝参议院?还是进化成约翰牛的上院?

这个问题先搞 …

元老同志,根据历史上最长期成功保持权利和富贵的英国经验来看,没必要企图一次性为子孙立下万世不移之法。

以临高位面来说,创始五百狒狒的技术和理念优势太大,终其一世不吸收新元老没啥问题——再天生聪慧的归化民也没法和受过整个现代社会几十年全方位教育的元老比,而且还有整个世界等着征服,有足够的泄压渠道。

然后本条例能管好前三代,又没有明确堵死新元老晋入的可能性就足够了,等到了新时空的新精英足够成熟起来,数量也大到五百老元老家族很难只靠通婚吸收他们中最强大的一部分,到时候自然会打开晋升新元老的通道,这个在东西方都有足够的经验。如果五百元老家族的当主们连这点都不能明白,先人怎么给他们设计制度,也保不住他们的统治。

另外,不管是米欧毕竟都还有外部强国的顾及,而临高位面元老院完全能够而且肯定将最终征服整个世界,建立以中国天下观念为基础的唯一人类政权。如果能好好借鉴总结清、英、美等的经验,元老院最终进化成政经一体的永久性统治集团并非不可能的。


南海 于 2014-11-9 13:05:24 发表了:

新元老继承席位元老院来个简单多数信任投票就可以了。没必要也不应该搞三分之二同意。元老院也不应该有否决元老继承人的权利。


南海 于 2014-11-9 13:08:18 发表了:

元老院有五百人呢,出一两个脑残元老翻不了天,元老都敢把身家性命和家族利益给一个脑残折腾,元老院怕什么?简单多数投票目的也只是让元老院里的人有个初步认识罢了


沉默的广告机 于 2014-11-10 00:03:19 发表了:

黑岛人 发表于 2014-11-7 09:26

如果执委会都能长期关闭元老院全体大会,那全体大会还有对执委会的制约能力?

或者说执委会还用得着塞进 …

按照你定的办法,都是合法的。

你只需要解释,法律上规定行政机关对最高权利机关进行监督以及授权的逻辑是什么?


黑岛人 于 2014-11-10 13:21:56 发表了:

沉默的广告机 发表于 2014-11-10 00:03

按照你定的办法,都是合法的。

你只需要解释,法律上规定行政机关对最高权利机关进行监督以及授权的逻辑 …

请问,条例里有哪条直接或间接授予执委会强行长期关闭元老院全体大会的权利?

这一条款只是补充处理在特殊情况下,正好处于将继承阶段的准元老的地位问题。根本不涉及元老院本身的运作,更没有任何可以阻止元老院召开活动的授权。我国宪法还专门有条款规定,如果某届人大超过正常的五年任期,如何收束,按你理解,莫非那也是在策划万年人大的阴谋吗

至于为什么要让执委会也参与到其中,理由很简单,加强制衡而已,不然常委会本来就负责管理元老席位的继承,再独自掌握指定临时代理元老的权力,时间久了,万一能利用程序上的操作,发展出实际能左右元老席位转移继承的权力,至少是对部分遇到特殊情况的席位转移继承能够操纵,那就不好了。让两个地位相近互不隶属的机构同时监管,拥有同等权利,根据历史经验,最大的坏处不过是官僚主义的拖拉,但可以有效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擅权操纵。

另外,类似情况在实际中很常见。例如奥黑当上总统后,他的伊州联邦参议员席位就可由伊州州长直接任命继承者。这种个别人员的补充根本不是什么对权利机关的授权。我朝也有出现过政治局任命新央委、局委、常委再请央委全会追认的例子,难道那证明政治局公然凌驾到央委全会头上了不成。再往远里说,元老院的真正原型罗马元老院,还真就有行政机关往里面大把直接塞元老的传统,这个条例其实反而是要堵上无成文法的漏洞。

当然说到反监督也不是没有例子,总统否决权和最高法院审宪权本质就是授予行政和司法分支一定的反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