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外事无小事—澳宋外交 | 社会主义螺丝刀 | 约 2214 字 | 编辑本页

但无论如何,条约终于还是被签署了,一式两份,含中文与古高棉文,中文文本由法务省马甲亲自带队审核,古高棉文文本则由高阳带领研究翻译司人员逐句对比确认。期间大图书馆的人员查阅资料表示,现代意义上的柬埔寨文字主要是在法国殖民时期吸收了大量法语元素,古高棉文的元音、辅音的书写及用词方面与现代使用的柬埔寨文有一定的差别,不过还好梁新谢亘等人能够辨识不少,经过几人通力合作,终于完成审核,全文如下:

本条约经过充分的考虑,由王子安农代表柬埔寨与大宋元老院共同签订,其目的是为了使柬埔寨国泰民安、繁荣昌盛,同时还为了使柬埔寨与大宋人民友好相处。

因此,柬埔寨国王授命王子安农同大宋元老院协商,以便使公众知道柬埔寨乐于接受大宋元老院的帮助与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大宋国务卿马千瞩同柬埔寨王子安农签订如下条约:

第一条:大宋元老院乐于帮助保护柬埔寨。

第二条:大宋元老院将任命一名官员为大使,驻扎在柬埔寨政府,以便督促双方遵守本条约。这位官员遵照元老院的命令行事。柬埔寨政府也将指派一名官员担任大使,驻扎在临高。

第三条:如果一名大宋官员依照第二条之规定以大使的身份驻扎在柬埔寨,他应该得到高官显贵的待遇,受人们敬畏。

第四条:如果其他政权希望派出一名大使驻扎在柬埔寨,柬埔寨政府应同大宋驻柬大使磋商,经宋柬同意,该政权才能派驻。

柬埔寨政府如果不同意其他政权派驻大使,大宋驻柬大使也将予以拒绝。柬埔寨政府如果同意其他政权派驻大使,大宋驻柬大使也将予以同意。

第五条:任何大宋人民如果为了经商而要求到柬埔寨旅行,或在柬埔寨建造房屋,必须通知柬埔寨政府,柬埔寨政府将予以证明文件,准许他们这样做。

第六条:任何柬埔寨居民前往大宋,将享有同等特别待遇和权利。

第七条:如果大宋人民与柬埔寨人发生纠纷,必须向大宋驻柬大使馆提出申诉,如案件业经调查,仍无法解决,则由大宋驻柬大使馆会同柬埔寨官员一道协商,公正的加以解决。如果柬埔寨人之间发生纠纷,大宋驻柬大使馆不得干预。如果其他地区的人和大宋人民发生纠纷,则由大宋驻柬大使馆负责调停,如果大宋罪犯逃到柬埔寨,柬埔寨当局应协助大宋大使馆将罪犯遣送回国判决。如果大宋驻柬大使或大宋官员均不在柬埔寨,东南亚公司高层有权代行领事职权,处置类似事件。

第八条:如果大宋人民要求居住在柬埔寨,应向大宋大使馆登记,大使馆将此事通知柬埔寨当局。

第九条:如果柬埔寨人民要求居住在大宋领土上,而又没有遭到任何反对意见的话,由柬埔寨当局予以登记。

第十条:如果商人从外国港口运载各种货物到柬埔寨销售,而他们又持有大宋政府发出的允许入境的护照,柬埔寨海关就不得征收关税。

第十一条:凡商人从柬埔寨贩运商品至大宋,业经柬埔寨海关征税,而该商人有持有柬埔寨当局颁发并经大宋大使馆副署的护照,则这些商品可以在大宋领土上免于征收关税。

第十二条:如果大宋人民因从事科学研究来到柬埔寨,他必须通知柬埔寨政府及大宋大使馆,柬埔寨政府应对他提供帮助,俾能安全的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如果大宋船只在柬埔寨境内遇到了海盗抢劫,所在地的柬埔寨当局在接到出事情况通知后,应对此进行调查,并依法逮捕惩办抢劫者,追回的财务应归还原主。如果柬埔寨当局业已进行了周密的调查仍然无法捉拿抢劫者归案和追回被劫财务,柬埔寨当局对此不负责任。侨居在柬埔寨的大宋人民财产被劫时,也照此例办理。

第十四条:如果柬埔寨船只在大宋境内遇到了海盗抢劫,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大宋当局在接到通知后,应追查抢劫者,将其逮捕法办,并追回的财务应归还原主;倘若原主已经离开大宋,财务由柬埔寨官员转交。如果大宋当局对抢劫者和财物进行追查而仍无着落时,大宋官员对此不负责任。大宋境内的柬埔寨官员的任何财务遭到抢劫时,上述条例也同样适用;如果大宋官员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对抢劫者和被劫财务进行查究而仍无结果,大宋官员则对此不负责任。

第十五条:凡经大宋政府认可的神父、道士等宗教人士到柬埔寨各地传教,柬埔寨人不得阻碍他们的工作。如果他们要兴建教堂、学校或医院,需征得柬埔寨政府的同意。

第十六条:大宋元老院同意帮助柬埔寨维持和平,并保护柬埔寨免受敌人的侵犯和其他力量的压迫。

第十七条:为了使上述各条款便于执行,大宋大使馆希望得到金边及柬埔寨南部贡布地区的一些地皮,以便为大宋船只建造加煤站和粮食仓库。如果遇有柬埔寨寺庙土地,应该避免把它圈进本地段之中而予以继续保留,仍归该寺庙所有。如大宋驻柬大使馆还想得到其他地方的地皮,经柬埔寨政府商议之后,若找到合适地皮,就同意按照上述条件拨给。

第十八条:为了表达对大宋元老院为促进柬埔寨和平与繁荣而提供保护的谢忱,经大宋驻柬大使馆通知柬埔寨政府后,柬埔寨同意让大宋人民在柬埔寨采伐木器或开采矿产。大宋方面同意支付因此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大宋人民在柬埔寨购买货物,应该予以方便,货价则由买卖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本条约缔结后,只需大宋元老院盖章表示同意即可。本条元复制两份均有柬埔寨王子安农和大宋国务卿马千瞩一起签署密封。